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13 日)
第18條
生物安全第二等級以上實驗室,應於明顯處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 標識、實驗室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並訂定實 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手冊。

設置單位對於使用第三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保存血 清檢體至其離職後十年。但使用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 其血清檢體及保存期限,由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