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13 日)
第17條
設置單位發生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停止 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
前項安全疑慮解除後,經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確認,並報主管 機關同意,始得再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