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13 日)
第14條
設置單位運送感染性生物材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三層包裝規定 ,以適當交通工具進行運輸,並應遵照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前項感染性生物材料為管制性病原者,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進行回報 。

感染性生物材料於運送途中發生洩漏或其他意外情事時,運送人應即為必 要之處置,並通知委託運送之設置單位。設置單位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 通知事故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