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13 日)
第12條
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檢具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為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另檢 具所屬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之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