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13 日)
第11條
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保存場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
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
四、訂定生物保全相關管理手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