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8條
醫療機構應訂定洗手標準作業程序,並有充足且適當之洗手設備與管控及 查核機制。門診、急診、檢驗或其他檢查部門、一般病房、隔離病房或特 殊單位等之相關設備,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