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6條
醫療機構對抗生素使用之監測、審查、稽核及藥敏試驗等事項,應建立管 理機制,由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或感染管制專責醫師負責,並 派藥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醫師協助。

抗生素使用及抗藥性細菌比率之情形,應定期向感管會報告,並依主管機 關之規定通報;對於未合理使用抗生素及抗藥性比率異常之情形,應研擬 改善計畫,追蹤執行成效,並定期向感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