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4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管制業務專責單位,設置固定辦公空間,明定組織圖 與職責分工,並置有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之感染管制人員,負責推行 感染管制相關事務,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