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3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管制會(以下簡稱感管會),由醫療機構主管或副主 管擔任召集人,負責機構內感染管制政策擬定及督導事宜,定期召開相關 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