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2條
醫療機構應執行之感染管制措施如下:

一、依醫療法規定申請設置之綜合醫院、醫院、慢性醫院、精神科醫院及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本辦法所定之措施為之。

二、其他醫療機構:依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所定之措施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