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 96 年 11 月 16 日)
第5條
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子女教育費用,以學費及雜費為限,依下列規定補助 之:

一、就讀於國內學校之未成年子女,核實補助;其成年時仍在學校就讀者 ,於取得學位或學業中輟前,亦同。

二、就讀於國外學校之子女,比照前款規定補助之。但其額度,以國內相 當層級類似性質科系平均額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