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 96 年 11 月 16 日)
第2條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 障礙或死亡者,指公、私立醫療機構、警察或消防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 構)、學校、法人、團體之人員或受委託之自然人,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 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造成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前項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之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感染第五類 傳染病者,得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