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 97 年 01 月 28 日)
第6條
本中心得邀集相關機關之副首長或指定代表一人為本中心之成員。

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設若干處,並得分組辦事。

前項各處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揮官指派之。

指揮官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機動調整各處之任務編組、人員規模及其 進駐時機。各處任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