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 97 年 01 月 28 日)
第4條
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 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指揮官得指派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