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 97 年 01 月 28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 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等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