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 97 年 01 月 28 日)
第12條
本中心解散後,各進駐機關應將於本中心成立期間之各處置紀錄,送中央 主管機關統一彙整、陳報;各項復原重建措施,由各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