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國(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 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或屍體出國(境)准許事項 者。但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之徵收對象以非本國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 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 )開立之繳款書或繳費單,向國庫、國庫代理銀行或代收機構繳納。但符 合國庫法第五條規定者,得向疾管署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噸位,指依船舶國籍證書或遊艇證書登載之總噸位。

本辦法所稱客船,指船舶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 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

第4條
預防接種或藥品之收費,規定如下:

一、黃熱病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二、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 百六十元。

三、瘧疾預防藥品:每錠收取藥品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二十元 。

四、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每錠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四元。

前項疫苗與藥品之採購成本及收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行 政院公報。

第5條
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初簽或補證者,新臺幣二百元,加簽者,新臺幣 一百五十元。

第6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其收費基準如 下: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二、超過一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五千元;其餘船舶,每張新 臺幣四千元。

三、超過一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其餘船舶,每 張新臺幣五千元。

四、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七千五百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 幣六千元。

第7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其補發、換發、延期、放行或更改 船名、國籍之簽證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第8條
屍體出國(境)准許證明書費或其他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9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按船舶入國(境)每次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船檢疫費: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超過一千至五千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一千九百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超過五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二千元。

(四)超過一萬至三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三千二百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超過三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四千四百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其餘船舶,每艘新 臺幣五千元。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船舶衛生檢疫費:

一、遊艇:五百噸位以下者。

二、無動力駁船:其拖船,已依前項規定徵收費用者。

第10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 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疾管署 同意另定繳納日期或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