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9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按船舶入國(境)每次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船檢疫費: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超過一千至五千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一千九百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超過五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二千元。

(四)超過一萬至三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三千二百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超過三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四千四百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其餘船舶,每艘新 臺幣五千元。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船舶衛生檢疫費:

一、遊艇:五百噸位以下者。

二、無動力駁船:其拖船,已依前項規定徵收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