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0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 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疾管署 同意另定繳納日期或期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