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15 日)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檢驗機構予以查核;檢驗機構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前項查核,得以書面審查、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為之。

第一項查核,發現有缺失時,檢驗機構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廢止或由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廢止其指定、認可或終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