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15 日)
第12條
檢驗機構應於檢驗期限內完成檢驗及報告,並向各級主管機關通報檢驗結 果。

檢驗機構操作傳染病檢體,對於檢體保存、檢驗品質及檢驗報告異常之處 理,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質保證作業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