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15 日)
第11條
除本法第一類及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檢體外,檢驗機構於完成檢驗報告後, 檢體應保存至少三日,始得銷毀。但分離之病原體、經確認內含病原體或 其抗體之切片、血片、血清或血漿檢體,應保存至少三十日始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