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97 年 01 月 22 日)
第7條
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之補償基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二、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機關所定期間之市場行情加計二成補償。

三、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