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97 年 01 月 22 日)
第5條
徵用機關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單位、數 量、規格、不動產標示資料、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等,並應載明徵用期限 ,交予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