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97 年 01 月 22 日)
第4條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性別、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及規格。

四、徵用期限。

五、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

六、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日期及字號。

八、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