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97 年 01 月 22 日)
第3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前條徵用時,應對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發給徵用 書,並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財物。但有急迫情況時,得先行 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

徵用之財物有展延期限之必要時,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 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

各級徵用機關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並發給解除徵用書及補 償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