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項目如下:

一、死亡給付。

二、障礙給付。

三、嚴重疾病給付。

四、其他不良反應給付。

審議小組應依附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審定前項給付金額。

第一項第二款障礙程度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所定障礙類別 、等級,但不包括轉化症等因心理因素所致之情形。

第一項第三款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 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 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