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7-1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不予救濟:
一、逾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二、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因果關 係。
三、常見、輕微或可預期之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四、轉化症等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五、因證據不足致無法認定。
六、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