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4-1條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 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 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