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 )、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審議準備及結果通知等工作。

二、救濟金之給付。

三、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