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 四條之一、第七條及第八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