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24 日)
第4條
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業務,應符合醫事法令有關規定,且 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確實核對受檢者身分,建立防止檢體被攙假或調換之程序。

二、胸部 X 光檢查應採大片或數位影像檢查(14in x 14in/14in x 17 in),且由放射線專科或胸腔專科醫師判讀。

三、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檢查應由皮膚科醫師或三年內曾參加 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漢生病訓練課程且測試合格之醫師執行。

四、各項檢驗應參加外部能力試驗計畫或品管監測至少每年一次。但國內 未辦理該項能力試驗計畫或品管監測之項目,不在此限。

受聘僱外國人之健康檢查紀錄表、病歷、X光片、檢驗報告等,指定醫院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期限保存。

前項資料,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調閱查核時,指定醫院不得拒絕 。

指定醫院受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時程 ,上傳其健康檢查結果清單至指定資訊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