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24 日)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為外勞健檢醫院而無第八條 廢止指定之情形者,視為指定醫院;其有效期間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止 。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尚未經指定之醫院,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 ,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二年內,申請指定者,得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之限制。但未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前取得該款規定之有效認證者,廢止 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