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 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第4條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 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於一個月內就所附文件進行初審,並 將初審結果作成報告,連同補助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轉陳中央主管 機關審核。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申請案後,應將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

前項審定結果,同意補助喪葬費用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補助費用之撥付 ,並副知個案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