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 102 年 10 月 24 日)
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