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9條
受聘僱外國人經健康檢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除多 重抗藥性個案外,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 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

一、診斷證明書。

二、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

三、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

受聘僱外國人於完成前項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直轄市、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