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7條
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健康檢查證明後 ,送交該第二類外國人留存。

前項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應安排該人員依下列 時程辦理再檢查及治療:

一、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自收受健康 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二、漢生病檢查:疑似漢生病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完成治 療證明。

四、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六十五日內,至 指定醫院治療後再檢查並取得陰性之證明;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 陽性者,須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均為陰性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