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認可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 康檢查之國外醫院。

四、指定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 康檢查之國內醫院。

五、都治服務: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關懷員送藥及親眼目睹病人服藥 之服務(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Course, D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