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12條
第二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七日內 或事由消失後七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