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9條
實施檢查之工作人員,應於檢查前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檢查事 由、種類以書面告知受檢查者。

經檢驗為傳染病陽性者,主管機關應告知受檢查者,並得依本法為必要之 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