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5條
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

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