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9條
隔離醫院之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得展延一次或重新指定。

隔離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其指定:

一、隔離病房未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二、未符合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