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 105 年 04 月 2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執行本法防治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醫事機構及其 他相關團體。

第3條
本辦法獎勵之事項如下:

一、主動通報發現傳染病(源),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二、發生重大疫情時,積極參與救治病患、協助防治或防止疫病傳播有功 者。

三、對防疫業務之研究、策劃、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突發性傳染病、生物病原攻擊事件,能積極執行應變作為,具有重 大功績者。

五、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工作,顯有績效者。

六、其他辦理防疫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第4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防治獎金。

二、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章或獎牌。

三、其他獎勵方式。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依相關法令予以獎勵。

第5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 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 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 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 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例得發給通報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一、主動至主管機關接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檢體篩檢,並經主 管機關證實為病例之民眾。

二、醫事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發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病例,主 動通報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第7條
通報病例之人得領不同額度之通報獎金時,以最高額發給之。

二人以上通報同一病例,以先通報者為發給對象;同時通報者,依其得領 獎金平均發給之。

第8條
個人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得發給防治獎金,最高以新臺幣 五萬元為限。

前項之獎勵對象,每年以十五名為限,並僅得擇一發給。

第9條
醫事機構或相關團體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得發給防治獎金 ,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前項之獎勵對象,每年以十五名為限,並僅得擇一發給。

第10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地方主管機關得比照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