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 105 年 04 月 26 日)
第8條
個人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得發給防治獎金,最高以新臺幣 五萬元為限。

前項之獎勵對象,每年以十五名為限,並僅得擇一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