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損失補償之審議,應設處置損失補
償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
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委員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農政、建設、衛生
主管機關代表或鄉 (鎮、市、區) 公所、農會獸醫、農漁會推廣人員代表
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鄉 (鎮、市、區) 公所、農會獸醫、農漁會推廣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
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審議小組開會,得邀請發生地飲食物品或動物產業界代表列席。
審議小組之會議紀錄,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