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 103 年 01 月 21 日)
第9條
人員因直接或間接照護(顧)傳染病病患致感染傳染病或死亡者之補償項 目及基準如下:

一、醫療費:扣除全民健康保險支付者外,核實補償。

二、身心障礙者補償費:

(一)重度或極重度 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

三、喪葬費:新臺幣三十萬元,一次給付。

四、撫卹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一次給付。

五、非財產上損害之慰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 限,一次給付。

前項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請求第一項補償費者,如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事實相當之給付,應減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