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 103 年 01 月 21 日)
第7條
醫療機構及公共場所之補償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醫療機構:

(一)收容傳染病病人之醫療及膳食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標準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額度給付。

(二)其他場地、設施或設備之損失:依指定或徵用項目及費用,核實補 償。

(三)因指定或徵用致影響營運,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與前一未被指定 或徵用年同期健保總醫療費用之差額,補助期間自指定或徵用當月 起至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二、公共場所之徵用:參照指定、徵用當時同區域或臨近公共場所之房地 租金加計二成補償。徵用期間未滿十五日者,其補償費以十五日計算 ;逾十五日未達三十日者,其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