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 103 年 01 月 21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定指定、徵用或徵調,應以書面為之。但有緊急需要時,該書面 得於指定、徵用或徵調後三日內補發之。

傳染病已獲控制或無傳染之虞時,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或經報准解除 指定、徵用或徵調,並於解除後三日內補送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