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 103 年 01 月 21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設立機關,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 官(以下簡稱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 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人員協助防治工作之各級政府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平時應建置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及防治工作人員名冊,並依 傳染病特性、醫療機構之醫療品質、公共場所之適用性及醫事人員傳染病 防治專長等,予以分類規劃、造冊後並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每半年更 新一次資料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