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 105 年 07 月 07 日)
第6條
實驗室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設有臨床檢驗單位之醫院、衛生局(所) 或研究單位之實驗室,定期報告特定病原體檢驗項目與檢驗結果等資 料,如附表;必要時實驗室應提供檢體或病原體供流行疫情監視及流 行病學調查之用。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